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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第一類廢棄物清除業務:
(一) 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
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少一
人。
(二) 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其應具備條
件如下: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 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除業務,兼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數量不予計算;其應具備
條件如下: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二、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得經營廢塑膠、廢鋁、廢鐵、廢玻璃、廢紙
、廚餘、糞尿 (不含禽畜糞尿)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製糖
工業所衍生濾泥及煙 (爐) 灰、冷凍水產下腳料 (限作飼料或肥料)
、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其應具備條件為置專任之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三、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
(一) 甲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
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四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二
人。
(二) 乙級:得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
件如下: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
人。
(三) 丙級:得經營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2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四、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得經營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
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 廢棄物處理設施係為處理該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而設置,其功能、
容量尚足以處理其他事業機構之廢棄物者。
(二) 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其中一人應為甲級處理技術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處理機構,其廢棄物處理方式簡易或單純,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處理技術員額得減至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
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