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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清除、處理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業務者,視同依本辦法取得許可,其有效期限不變,期滿前得依本辦法規
定申請展延。
本辦法修正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本法第十條之一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回
收清除、處理業務或第一類丁級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其
許可仍屬有效,並準用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期滿不得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