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清除、處理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 (廠) 明顯處標示機構名
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