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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機構,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經審
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