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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清潔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具有第二條事蹟之人員或單位分別定期選拔獎勵,並將
具體事蹟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評定獎勵年度,由地方主管機關將具有第二條事蹟之
人員或單位,於當年二月底前填具推薦書 (格式如附件) ,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評審,於四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
分別擇優獎勵。

(編 註:附件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三六)
第 25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