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技術人員
資格證書:
一、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二、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情節嚴重者。
經撤銷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廢棄物
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依規定再請領資格證書,需講習或訓練及
格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