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應專款專用於辦理廢棄物回收工作,並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前項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辦理一般廢棄物回收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妥為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