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三、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者。
四、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