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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屬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情節嚴重,或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前項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情節嚴重,指疏漏或排放廢(污)水或污染物至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大量疏漏或排放廢(污)水或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
二、廢(污)水或污染物含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