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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之原則,依功能測試結果認定。無須辦理功能測試者,依設計操作參數核定。
放流水符合本法所定標準,但前項操作參數數值未符合學理數值者,核發機關應請業者說明操作條件原因,並納入許可條件。
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操作參數得有正負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氫離子濃度指數以登記數值上限加一、下限減一為容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