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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廢(污)水。但依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之廢(污)水,不在此限。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雨水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雨水及第八條以外之逕流廢水。前述溝渠或管線,不得混雜收集前項之廢(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