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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一、原廢(污)水水質及水量、回收使用之水量、逕流廢水水質及水量、溫泉廢水分流處理水量。
二、已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且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進行校正維護者之水量。
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之檢測、量測數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