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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83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
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
目之檢測、量測、監測頻率;必要時並得命其依指定位置、頻率及項目,
檢測申報逕流廢水或監測申報承受水體。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執行第一項檢測時,其操作條件規定如下:
一、事業應符合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之
百分之六十以上。但定期檢測申報期間之操作條件未達核准登記之每
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以當次定期檢測申
報期間實際廢(污)水產生量之平均水量為準。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符合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納管水量
之百分之六十以上。但定期檢測申報期間之操作條件未達核准登記之
每日最大納管水量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以當次定期檢測申報期間
實際納管水量之平均水量為準。
前項廢(污)水產生量,以作業廢水、洩放廢水及未接觸冷卻水之產生量
計算。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合併處理者,其生
活污水產生量亦應合併計算;納管水量包含排水區域內、外之納管水量。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能符合第三項
規定之檢測操作條件者,應重新檢測。但得提出書面文件,仍屬正常操作
者,不在此限。
圖表附件:
附表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