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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71 條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
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油場。
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六、洗腎診所。
七、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且非屬本法公告之其他事業。
八、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二百公升以上之事業。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前項第五款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者,應先向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申報,再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
理機關(構)彙整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