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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8 條
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農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使用計畫:
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農地肥分使用。
三、有效期間內未依第七十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經農業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屆期仍未改善或補正。
四、其他違法情形。
前項各款違法情形,經農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農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使用計畫。
農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辦理廢止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應將辦理情形副知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