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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其他水質項目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進水水質,得直接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