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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49-7 條
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委託經地方政府補助設置畜牧
糞尿資源化處理設施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者,其廢(污)水管理計畫
之申請、變更相關規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計畫之規定,於竣工查驗通過後,應將
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設施處理其他畜牧場畜牧糞尿計畫內容納入廢(污)
水管理計畫,並通知該畜牧業確認記載事項後,核准或換發其廢(污)水
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