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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49 條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設置之油脂截留設施、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
體過濾設施,應定期清理維護,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
存三年,以備查閱。
前項油脂截留設施,應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