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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 48 條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餐飲服務者,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去除
餐飲廢水中之油脂。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溫泉泡湯服務者,其既設事業之大眾池,
及新設事業之泡湯設施所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應與其他作業廢水分流收
集處理。
前項單純泡湯廢水,應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但泥漿
泉質者,不在此限。
前項處理後之放流水,除水溫外,其他項目水質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
超過原水水質者,得直接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