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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作業環境內設置貯留設施,貯存尚未清除、運送前之廢(污)水。
廢棄物掩埋場將滲出水返送至掩埋面者,應設置收集滲出水之貯留設施、抽水設施及逕流廢水之截流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