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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操作參數量測設施,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依計測、量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有特殊情形之操作處理流程者,如原廢(污)水水質較佳、原廢(污)水水量偏低、暴雨或停電等情形,於特殊情形發生時,應記錄發生之特殊情形內容、起訖時間及期間,並依前項規定記錄相關數據。
前二項紀錄及單據或發票之影本,應保存五年,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