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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五十收取。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七十收取。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全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