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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查核、核定、查帳、清查收費對象、結算、停徵、催繳、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及其他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