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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者,應填具申請審核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各一式十五份:
一、申請單位及其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或歐盟(EU)等任一國家准許使用該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中文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縮寫 MSDS)。
四、申請藥劑之基本資料,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中文及英文名稱。
(二)化學名稱及化學式。
(三)藥劑成分含量。
(四)檢驗分析方法。
五、申請藥劑之使用說明:
(一)使用目的、方法與時機。
(二)建議最高使用劑量。
(三)保存期限及保存方式。
六、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可能副產品或不純物含量檢驗報告。
七、申請藥劑之製造說明,包含製造廠商、製造原料及來源、製法要旨及製造流程等。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