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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繳費義務人因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