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一款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變更涉及前條第二款審定登記內容者,應重新申請審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