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各階段審定登記案件,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本辦法之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前項審查期限內。屆期未補正、總補正日數超過九十日或總補正次數超過三次者,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