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經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核准,應即設置實體設施,依核准之測試期限進行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測試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七日內申請展延。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經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申請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測試紀錄報告書,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前項測試紀錄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抗壓及滲漏測試紀錄報告書:
(一)抗壓測試結果。
(二)滲漏測試結果。
二、功能測試紀錄報告書:
(一)處理流程說明。
(二)處理單元之操作參數。
(三)每日污泥產生量及每日用電量。
(四)進流水及放流水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進流水及放流水之水質水量檢測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