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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業回收使用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回收使用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處理水量、回收使
用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與回收流程示意圖。
三、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與回收管線之配置圖。
四、逕流廢水放流口數量及其配置圖。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