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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審查、變更登記或展延
,得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
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