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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
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