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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主動檢具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
執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
日內為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主動檢具證明文件
者,主管機關應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進行現場查驗。
經主管機關查驗,認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仍未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
應告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儘速完成改善,並於改善後檢具證明文件,
報請查驗。主管機關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查驗。事
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主動檢具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七日查驗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