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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海域環境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三、港灣、潟湖。
四、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