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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以下合稱機關)依本法受理許可申請時,應收取審查費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從事油輸送:
(一)具五個以上作業區:新臺幣二十萬四千元。
(二)具二至四個作業區:新臺幣十四萬一千元。
(三)具一個作業區: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從事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特定區域: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四、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從事海洋棄置: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新臺幣二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