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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於申請水措計畫日前一年內,同一土地區段之前一業者,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或經查獲繞流排放者,應另檢附相關設施單元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完工照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日前一年內,同一土地區段之前一業者,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或經查獲繞流排放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