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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依工程進度區分施工期間及維運期間之措施,其內容應分別包含下列事項:
一、施工期間:
(一)警報、通報方式。
(二)施工進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三)污染物或設施施工及耗損造成廢棄物之清理及減輕危害方法。
(四)須停止施工之情形。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維運期間:
(一)成立維運控制機制,控管維運範圍之進出及相關安全規定,並提出與鄰近營運單位之區域聯防內容。
(二)警報、通報方式。
(三)停止操作之情形、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
(四)污染物或設施營運耗損造成廢棄物之清理及減輕危害方法。
(五)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
(六)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演練規定。
(七)建立遠端監測機制及預防污染措施。
(八)提出之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