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者,應公告其所在位置。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干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一百公尺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生物、物質、能量之行為。
二、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內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