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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二、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三、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四、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