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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造成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者。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者。
三、為防止、排除、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海洋環境污染,應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先行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並得代為清除處理;其因緊急措施或清除處理所生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
前項清除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