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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繳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費額=總污染當量×費率
總污染當量=Σ (污染當量) i
i=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污染物項目
污染當量=排放水質×排放水量×污染當量換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