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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污染當量:指廢 (污) 水中各種污染物對環境產生同等影響程度之污
染量。
二、總污染當量:指廢 (污) 水中水污染防治費應徵收之各污染物項目之
污染當量總和。
三、費率:指一污染當量之收費金額。
四、家戶:指非屬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辦公處所、家庭、學校、軍營
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及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事業以外之行業。
五、免徵值:指計算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污染當量應先扣除各項
污染物之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