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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為遵行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工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或相關規定公告後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工程計畫書,由主管機關核給相當工程執行期限
。其於工程執行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工程執行有關之事項,暫不適用
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