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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
水標準。
前項各該事業管制水質項目有相同者,且其中一種業別之廢水水量達總廢
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同意
之計量方式足資證明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
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佔比例,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