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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事業廢 (污) 水欲排入灌溉渠道者,於未取得管理機關 (構) 或所有人同
意前,其廢 (污) 水不得排入該灌溉渠道,並應依相關規定,採取排放以
外之水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