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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應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防管理措施目標。
二、推動預防管理措施之人員任務編組。
三、污染物進入水體之確認。
四、意外事故紀錄及報告。
五、化學物料相容性檢討。
六、環境整潔作業。
七、預防性維護規定。
八、一般檢查及記錄。
九、安全檢查。
十、與預防管理措施有關之員工訓練。
十一、其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及特定污染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