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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事業自水體引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於水溫及氫
離子濃度指數符合管制限值,且其他項目水質未超過進水水質時,得直接
放流回歸原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