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委託者) ,應委託依本法取得
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為之。
事業受託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受託者) ,每日實際處理之廢 (污
) 水量,不得超過許可證或許可文件登載之每日核准最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