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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清理員因故出缺或未能執行業務期間,應由清理機構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
代理或遞補。
清理機構應將前項代理人之基本資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代理期間不得超
過一個月;遞補者,應依第四條程序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