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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之一資格:
一 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 領有本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化學工程﹑機械工程技師證書經講
習合格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系 (所) 畢
業,經講習合格者。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之化學﹑化工﹑土木﹑水利等系
(所) 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
操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之機械、電機、礦冶、食品科系
、畜牧、藥學、農化、農工、水土保持、公共衛生、工業安全衛生
、醫事技術、水產製造工程、電子工程、海洋環境、河海工程、輪
機工程、環境保護技術、水產食品、海洋輪機等系 (所) 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系 (所) 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
訓練合格者。
六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科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
件,經訓練合格者。
七 曾任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講習合
格者。
前項講習或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