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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